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節能管理的通知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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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建筑節能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民用建筑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質[2006]192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全縣建筑節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明確目標
        加強全縣建筑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考核,采取扶持、獎勵等措施,引導、推動民用建筑節能事業的發展。成立衡陽縣建筑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城建的領導任組長,政府辦聯系城建工作的副主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負責人、縣房產局、城鄉規劃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設計院、城鎮綜合開發辦、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建筑節能工作的具體實施,辦公室主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管負責人兼任。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通知。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加強宣傳,組織培訓
        加大建筑節能宣傳力度,電視、廣播、網絡等宣傳載體應全方位進行建筑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特別是建筑管理人員和工程建設單位責任人的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結合實例向公眾宣傳建筑節能的重要性,提高公眾建筑節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同時,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受理公眾舉報。
        加強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建筑節能知識與技術的培訓,建立健全建筑節能培訓學習制度,把建筑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經核準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等作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建造師等各類執業注冊人員繼續教育的必修內容。同時加強對施工現場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的培訓,提高建筑節能施工水平。
三、明確責任,加強監管
        明確相關單位、企業的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設計、審圖、施工、監理、驗收和竣工備案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確保建筑節能工作的落實。
(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相應的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委托)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在民用建筑節能新材料和新產品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相關部門備案。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必須提供節能專項驗收報告。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結構形式及其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有關節能信息。
(三)設計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節能設計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單位要遵循建筑節能法規、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節能要求,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節能要求進行節能設計,節能計算報告書必須與施工圖一致,設計文件必須完備,保證設計質量和設計深度。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審查,在審查報告中必須單列是否符合節能標準的章節。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應為不合格。
(五)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節能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施工符合節能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
(六)監理單位要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監理單位應對節能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七)在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提供節能設計和節能審查報告,施工許可證發證單位在查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時,必須查驗對節能的審查情況,沒有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并及時函告質量監督管理單位,切實把好入口關。
(九)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時,必須提供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否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縣房產局不得辦理產權證書。
(十)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統計報告制度,建筑節能監督機構定期開展以建筑節能為專項內容的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并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必須按季度將建筑節能進展情況報縣領導小組。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和《湖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的規定,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2、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3、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予以施工圖審查備案或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3、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四)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八)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九)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十)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
五、激勵措施
        縣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獲得投資收益。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縣人民政府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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